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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臺前幕後:最高法認可代持協議合法性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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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的主角瑞海公司日前被查出股東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並將股權代持問題升溫至沸點。在證券市場,股權代持並不少見,盡管證券法津法規中是明令禁止股權代持的,但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依然有人鋌而走險。事實上,無論是對顯性股東還是對隱性股東,股權代持的風險都非常大。

臺前:證券市場禁止代持股權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來持有股份的一種行為。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通過一紙協議來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的事實,而這也是股權代持成為合法行為的一個基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簽訂瞭股權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瞭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言外之意是認可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

不過,在證券市場,代持股權的行為是被禁止的。證券律師劉偉濤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咨詢時表示,“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股份代持的存在,但是在證券市場,代持是證監會[微博]禁止的行為”。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劉偉濤表示,發行人股權清晰這個表述就是表明不允許IPO企業股權代持,如果企業出現股權代持情況,就無法上市。

另外,新三板也禁止股權代持行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第二章第一條規定,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必須“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上市公司股權代持普遍房貸宜蘭蘇澳房貸

近期以來,資本市場就有幾起股權代持的案件曝光,最典型的是方正證券二股東政泉控股自曝曾為方正集團代持北大醫藥的股份,此事被炒得沸沸揚揚,據說監管層已經介入調查;兩個月前,證監會剛處罰一起保薦代表人隱秘持有擬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件。而這也反映出股權代持在資本市場的普遍性。據北京商報記者瞭解,股權代持的行為最容易出現在企業IPO前夕。

“有些地方企業在上市前,會讓政府官員入股,形成利益共同體房子信用貸款利率任何問題免費諮詢。為掩人耳目,政府官員往往會找一傢企業或者遠房親戚、朋友來代持股份,等公司上市後,限售期一過,馬上就套現走人。”一位知情人士稱。

除此之外,股權代持還經常出現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和IPO保薦代表人身上。公司上市後,對大股東持有的股份有三年限售期要求,而如果是普通股東,隻有一年的限售期,為瞭回避股份限售期,大股東往往也會剝離一部分股權,讓別人代持,以盡早套現資產。

IPO保薦代表人的股權代持亦是建立在違法入股IPO企業的基礎上。今年6月3日,證監會剛曝光兩起保薦代表人違法入股、找人代持的案件。招商證券前保薦代表人李黎明在承做江西西林科的IPO項目時,通過上海嘉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購買瞭江西西林科的5%股權,沒想到此事東窗事發,江西西林科的IPO也因此倒在上市前夜。

國信證券的前投行人員戴麗君、劉興華也存在股權代持行為,並因此獲得巨額收益。該兩位投行人士在保薦天潤曲軸的IPO項目時,合計出資1260萬元入股,並找人代持。天潤曲軸上市後,戴麗君和劉興華通過套現股票,獲得上億元的收益。事發後,證監會對他們做出瞭沒收相關投資收益,罰款以及市場禁入的處罰。

事實上,證監會對股權代持行為的懲處態度非常堅決。8月14日,證監會還專門發文,稱嚴厲打擊保薦代表人借保薦機會違法入股行為。《證券法》第43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證監會認為,保薦代表人持股IPO項目的股份後,無法保持獨立性,必將嚴重影響其對擬上市公司核查意見的客觀公正性,也將影響保薦機構依法履行保薦責任,最終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危害巨大。

幕後:各懷不為人知的目的

股權代持相比直接持股,最大的特點是具有隱蔽性。這也給不想公開身份的實際出資人帶來很大的便利。換言之,如果不是懷著不可示人的目的,一般也不會利用股權代持。

據北京商報記者瞭解,有些股權代持是為瞭規避法律上的限制性要求,有些是懷有非法的意圖。

“如果是為瞭規避法律上的限制要求,則可能主要是為回避股份限售期的要求和回避關聯交易表決程序的要求。”研究員鄭彧論文中表示。他指出,如果是基於非法的目的,則有可能是為瞭逃避同業競爭的監管要求、逃避主體資格的合規性要求、逃避內幕交易的監管要求、逃避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要求。

以逃避內幕交易的監管要求為例,據北京商報記者瞭解,一些上市公司的內幕知情人,通常采取股權代持的方式來隱藏內幕知情人的身份,進而通過從事內幕交易來牟利。

為瞭隱藏主體資格而做股權代持的案例也很常見。前述保代非法入股IPO企業,找人代持股份的行為就是其中的典型。此外,某些公務員入股IPO企業也通常利用股權代持這種手法,因為《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公務員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股權代持風險巨大

盡管股權代持有隱藏身份的好處,但是它所帶來的風險也很大。以政泉控股曝光其替方正集團代持北大[微博]醫藥股權的事件為例,雖然此事的真假還難辨,但最終弄得兩敗俱傷。由此也可以看到,如果操作不當,股權代持的雙方都容易受傷。

股權代持的實際出資人一般被稱為隱性股東,代持人被申請青年首購屋優惠貸款資格與條件稱為顯性股東。對於隱性股東來說,他的風險不僅表現在雙方反目後,被顯性股東曝光股權代持的事實,還表現在如果顯性股東將股份抵押,那麼就可能存在股權收不回來的風險。“股權代持人還可能出現道德風險,比如將代持的股份偷偷轉讓。若股權代持人有經濟糾紛,那他持有的股份還可能被凍結。”一位業內人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分析道。而對於顯性股東來說,如果隱性股東做瞭一些違法違規的事,那麼顯性股東很可能就得為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商報記者 馬元月 葉龍招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jrxw/20150821/005923022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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